时评观点

余淼杰、崔晓敏、张睿:司法质量、不完全契约与贸易产品质量

内容提要
本文采用Feenstra和Romalis(2014)的方法测算了一国贸易产品的质量水平,并通过实证研究发现:1)司法质量和出口质量正相关,但司法质量更高的国家在出口合约密集型产品上并不具有质量意义上的比较优势;2)司法质量更高的国家在进口合约密集型产品上具有质量意义上的比较优势;3)进口国司法质量是影响合约密集型产品相对贸易质量的重要因素,而出口国司法质量则主要影响合约密集型产品的相对贸易数量。

关键词
司法质量  不完全契约  产品质量

司法质量如何影响国际贸易?最早研究司法质量对贸易影响的文献大多从比较优势的观点出发。他们强调不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对司法质量的依赖度不同,这取决于产品生产过程中需要的定制化投入品(customized inputs)的成本份额。举例而言,生产面粉所需要的大部分投入品是高度同质化的(如小麦);与之相反,生产汽车所需的大部分投入品则是高度异质化的(如引擎、轴承、离合器等)。具体而言,一些产品对其生产所使用的零部件等中间投入品的规格和型号等方面属性有特定的要求。这使得生产这些产品的厂商不得不通过合同委托上游供应商生产符合自身要求的特定中间品,即定制化投入品。因而定制化投入品份额高的行业对合同的依赖度更大,对司法质量环境也更为敏感。

关于司法质量的文献多基于比较优势的视角研究一国的司法质量如何影响其出口额大小。不同于已有的研究,本文则关注司法质量对产品质量的影响,从而提出司法质量影响国际贸易的一个新机制。此外,相比于以往研究多关注司法质量对一国出口的影响,本文还强调司法质量对一国进口的影响。本文的研究较为全面地刻画了司法质量如何影响进出口产品质量,并发现司法质量较高的国家所出口的合约密集型产品(即在生产过程中更加依赖良好司法环境的产品)的相对质量并不更高,但司法质量较高的国家所进口的合约密集型产品的相对质量则显著更高。因此司法质量较高的国家在进口合约密集型产品上具有质量意义上的比较优势,出口国的司法质量则主要影响合约密集型产品的相对贸易数量。

1、司法质量带来的贸易比较优势

比较优势逻辑被早期研究作为司法质量影响贸易的主要作用机制。Levchenko(2007)在不完全合约的理论框架设定下,将这一逻辑模型化。实证研究方面,Rauch(1999)将产品划分为差异化和同质化产品。进而一些文章研究了制度水平对同质和化差异化产品贸易流的异质性影响(Berkowitz et al., 2006)。特别地,Nunn(2007)则基于投入产出表和Rauch(1999)构造了合约密集度指标,并发现在控制了传统的比较优势变量(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以及其他可能的影响变量之后,司法质量更高的国家在出口合约密集型产品上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且这一比较优势的影响大于传统比较优势变量的影响。后续研究则多在Nunn(2007)的实证框架下向微观层面的实证研究进行拓展(如Ma et al.,2010;Wang et al.,2014;Feenstra et al.,2012等)。

特别地,Essaji和Fujiwara(2012)利用美国的进口数据,发现司法质量更高的国家具有出口高质量合约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然而,他们的研究样本为出口到美国的所有国家的产品质量,无法刻画不同目的国市场司法质量对进口产品质量的影响。此外,他们使用的是Khandelwal(2010)提出的需求面方法测算进口产品质量。一方面,该方法仅利用需求面的价格和数量信息估算进口产品质量,所得结果依赖于对供给面的假设(Feenstra和Romalis,2014);另一方面,该方法得到的产品质量估计值在跨年和跨国的意义上不可比,不利于产品质量的比较和实证分析。

2、司法质量和合约密集度的度量

本文使用的1997年跨国数据主要来自UNcomtrade数据库和Nunn(2007),包括来自各个地区、不同发展水平的158个国家,1270个SITC第二版4位码产品的双边贸易数据,277个IO行业的行业特征变量数据,以及国家层面的特征变量数据。贸易品质量指数基于Feenstra和Romalis(2014)方法进行估计。产品的合约密集度640。其中,θgs是产品g生产中中间投入品s占总中间投入的份额,可从投入产出表中获得。Rs为衡量s行业中投入品定制化程度高低的指标。参考Nunn(2007),合约密集度指数基于美国的投入产出表进行构建。履约环境的质量一般由一国司法制度的有效性所度量。本文主要采用Kaufmann et al.(2003)提供的法治质量(rule of law)指数衡量一国的司法质量。这一指标衡量了在1997和1998年之间,一个国家司法实践和司法程序的有效性和一致性,以及该国的总体履约情况。此外,本文还采用Gwartney和Lawson(2003)、以及世界银行2004年“Doing Business”报告提供的司法质量和履约环境指标,以检验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3、司法质量和贸易品质量

在进行计量分析之前,图1先直观展示一国的司法质量与不同合约密集度产品的相对出口(进口)品质量间的关系。根据以往部分研究,我们先采用出口单价作为质量的代理变量。首先,将出口(进口)价格减去对应每个SITC第二版4分位码产品的世界平均价格,使得不同产品的价格可比;其次,分别计算合约密集度最高和最低10%产品的平均价格;最后,取上述两组产品价格比值的对数,便得到一国合约密集型产品的相对出口(进口)价格。由图1,司法质量与合约密集型产品的相对出口价格的相关性接近于0(0.065),而司法质量与其合约密集型产品的相对进口价格则显著正相关(0.449)。这意味着司法质量越高的国家在质量意义上具有进口而非出口合约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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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合约密集型贸易品相对价格、相对质量与司法质量

注:该图展示一国司法质量与其合约密集型产品相对出口(进口)价格和相对出口(进口)质量的关系。横轴均为Kaufmann et al.(2003)的法治质量指数。纵轴为合约密集度最高10%的产品和和最低10%产品的平均出口(进口)价格或质量之比。所有变量均经过标准化处理。

数据来源:Feenstra和Romalis(2014),Kaufmann et al.(2003)及作者计算得到。

我们还通过严格的计量经济学方法,对上述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均发现:1)在控制了人力资本、劳均资本、银行私人信贷占GDP比重和人均GDP的对数之后,一国司法质量和其出口的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正相关。尽管司法质量水平也和一国的进口产品质量正相关,但该影响仅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且远小于对出口产品质量的正向作用。2)在比较优势的实证设定下,司法质量对合约密集型产品的相对出口质量并无显著的提升作用,而对进口的合约密集型产品的相对质量具有显著异质性影响。这一结果在控制了技术工人、资本和金融发展方面的比较优势之后依然成立。

本文的主要发现在考虑遗漏变量、测量误差、内生性等问题后依然稳健。

第一,增加其它控制变量并不影响回归结果。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在不同行业间的分工亦不相同,因此本文控制了人均GDP和一系列行业产品特征的交互项。行业特征变量包括行业的附加值比重、Grubel-Lloyd指数、TFP增长率以及(1-投入集中度的HHI指数),用于分别控制发达国家在高附加值、生产分工程度高、技术进步速度较快以及投入品种类更丰富的行业产品上可能存在比较优势。此外,考虑到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所采用的质量规范以及对质量的偏好等都不尽相同,我们还控制了人均GDP对数和司法质量的交互项的影响。

第二,采用其它司法质量、合约密集度和贸易品质量指标,基准结果依然成立。在司法质量度量上,除Kaufmann et al.(2003)司法质量指标外,Gwartney和Lawson(2003)以及世界银行2004年“Doing Business Survey”调查数据提供的司法质量和合同执行情况指标也是相关研究的常用指标。在合约密集度指标构建上,我们还考虑了基于Rauch(1999)保守型差异化产品分类构建相应合约密集度衡量指标。在质量测算方面,除Feenstra和Romalis(2014)的方法之外,之前的研究还采用了单价法和Khandelwal、Schott和Wei(2013)需求面估算方法(下称KSW方法)度量产品质量。

第三,工具变量回归和固定效应回归结果相一致。短期内一国的司法质量相对其经济表现外生,但横截面上的制度表现可能是长期经济发展与司法制度互动的效果,因而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为检验我们的主要结论是否受内生性影响,我们采用司法制度的起源作为一国司法质量的工具变量。我们将现行的司法制度分成五类,起源于英国普通法、法国公民法、德国公民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斯堪的纳维亚法。为避免共线性问题,文章仅采用起源于英国普通法、法国公民法或德国公民法三个虚拟变量作为司法质量的工具变量,而将起源于斯堪的纳维亚法类别的国家作为对照组。由于一国的司法起源在很早之前就被决定,不受1997年贸易水平的影响,因而可以用于分离司法质量中外生变化的影响。和基准回归结果相一致,出口质量的工具变量回归系数较小且不显著,而进口质量的工具变量回归系数则均显著为正且数值较大,且不存在识别不足和弱工具变量的问题。

4、影响机制探讨

前述分析着重考察司法质量是否影响一国进出口合约密集型产品的相对质量,基本结论是司法质量越高的国家进口的合约密集型产品的相对质量更高,但其出口的合约密集型产品的相对质量却并不更高。我们进一步探讨了司法质量对一国合约密集型贸易品相对质量可能的影响机制,并发现:1)出口国司法质量主要从数量维度影响一国合约密集型贸易品的比较优势;2)贸易伙伴国司法质量的离散度覆盖了出口国自身司法质量水平对其合约密集型出口品相对质量的影响;3)司法质量主要通过提高整体市场环境对质量的要求、缓解信息不对称渠道影响合约密集型消费品的相对进口质量;对中间品或资本品而言,司法质量主要通过减少“敲竹杠”行为产生影响。

第一,比较优势的数量和价值维度。除了质量维度之外,数量和价值维度也是一国贸易优势的重要方面。Nunn(2007)指出司法质量更好的国家在合约密集型产品上的相对出口额更大,并利用跨国数据验证了这一推断。我们在研究司法质量对合约密集度不同产品相对贸易额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该影响分解为价格(质量)和数量两个维度。研究发现,司法质量更高的国家合约密集型产品的相对出口额和出口数量显著更高,而司法质量更高的国家合约密集型产品的相对进口额和进口数量并不更高。这表明司法质量更高的国家在出口合约密集型产品上的比较优势主要体现在数量和价值上,而在进口合约密集型产品上则不具有数量和价值意义上的比较优势。

第二,贸易伙伴司法质量与出口产品质量。一国出口品的相对质量在平均意义上并没有提高,是否可能是因为贸易伙伴国的司法质量分散较高?在控制了贸易伙伴司法质量的离散程度后,我们发现:1)出口国司法质量越高则合约密集型产品相对非合约密集型产品出口价格的相对离散程度越小;2)贸易伙伴司法质量的离散程度越大,则平均而言合约密集型产品出口质量的相对离散程度也越高。更重要的是,合约密集度和贸易伙伴司法质量离散度交互项的回归系数均显著大于出口国司法质量和合约密集度交互项的回归系数。随着合约密集度的增大,贸易伙伴司法质量的离散度对出口价格离散程度的解释力度显著增大。这表明贸易伙伴国司法质量对合约密集型贸易品相对质量的影响可能覆盖了出口国自身司法质量的影响,进而导致出口层面的回归结果不显著。

第三,司法质量对合约密集型消费品、中间品和资本品的异质影响。进口国司法质量可通过两个渠道影响合约密集型贸易品的相对质量。一方面,司法质量较高的国家,产品质量的规范也较为严格。这有助于缓解消费者和厂商之间由于产品质量无法观测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合约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涉及到诸多定制化投入品,因而其对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敏感,故司法质量的提高更加有利于合约密集型进口品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司法质量更高的国家违约的成本较大。这减少了企业间“敲竹杠”的风险,促使出口到该国的定制化投入品生产企业更愿意进行专用性投资,提高了该国所进口的定制化投入品的相对质量。而定制化投入品本身合约密集度也较高,因此我们所发现的高司法质量国家合约密集型产品相对进口质量较高的这一现象。通过对贸易品属性进行划分,并控制差异化产品虚拟变量和司法质量的交互项,我们发现司法质量主要通过提高整体质量规范、规避“信息不对称问题”影响合约密集型消费品的相对质量,而对进口中间品和资本品而言,“敲竹杠”渠道更为重要。

作者简介
余淼杰,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经济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基金获得者。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发展经济学等。
崔晓敏,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张睿,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博士生。

 原文刊发于《金融研究》2016年第12期第1-16页,标题《司法质量、不完全契约与贸易产品质量》。受篇幅限制,精简版的内容刊于“经济学界头条”微信公众号,改写过程中对正文内容进行了较多的删减,同时未列明参考文献,具体细节请参考原文。